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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3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昌术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昌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33刑初7号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昌术,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现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昌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昌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18时30分许,彭昌术和袁某、苟某、汤某、刘伟军、邓某一起到马边电力公司路口六妹家常菜馆吃晚饭。期间,彭昌术、苟某、汤某三人一共喝了一斤半左右的泡酒。约21时30分吃完饭后,彭昌术、袁某、苟某、汤某四人约好去蓝钻KTV唱歌。苟某和汤某坐三轮车先走,彭昌术驾驶袁某的川LCR9**号大众小轿车搭乘袁某前往蓝钻KTV。21时40分许,彭昌术驾车行驶至本县民建镇滨河路海澜之家服装店门口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停靠在海澜之家门口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被害人马某、王某、祝某撞倒,彭昌术涉嫌酒后驾车被受害人举报,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将彭昌术带至本县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经乐山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当晚从彭昌术身上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166mg/100ml。另查明:2015年11月12日,彭昌术赔偿了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昌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车辆照片、饮酒场所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川乐公物鉴(理化)字[20165]599号)、车辆信息、驾驶证、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马某、祝某、王某的控诉、证人邓某、汤某、苟某、袁某、黄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昌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6mg/100ml,并造成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三人被撞倒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彭昌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彭昌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同时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彭昌术现实表现良好,悔罪态度端正,调查评估分值为100分。综上,本院决定对彭昌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昌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东昊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