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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诉安阳市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安阳市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向阳路南段桂花苑小区西门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英,该公司总经理。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诉安阳市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辖区,为减少诉累,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件卷宗材料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张国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正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