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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立新与王亚娟、王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新,王亚娟,王德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286号原告:吴立新。被告:王亚娟。被告:王德来。原告吴立新与被告王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王德来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钟早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吴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娟、王德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吴立新起诉称:2014年1月14日,被告王亚娟向原告吴立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立新224**元整,2014年年底还清。”在该欠条上由借款人王亚娟、王德来的签名。上述欠款,被告王亚娟、王德来拖欠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催讨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亚娟、王德来立即归还借款2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王亚娟、王德来欠原告借款22400元的事实。被告王亚娟、王德来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三性,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亚娟、王德来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王亚娟向原告吴立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立新224**元整,2014年年底还清。”在该欠条上由借款人王亚娟、王德来的签名。上述欠款,被告王亚娟、王德来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之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娟、王德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立新借款2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王亚娟、王德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