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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邸慧军申请执行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慧军,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邸慧军,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法定代表人张根章,系某单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邸慧军与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720701040******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7207010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75.00元的冻结。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