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2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B68S**的丰田越野车行至沙坪坝区凤西路万家雅迪奥迪4S店红绿灯路段时,追尾碰撞上同向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车牌照为渝BJM7**的北京现代轿车。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叫易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随后被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赔偿了易某某被损坏的车辆损失。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蒋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2011年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