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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991号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东湾乡杨家屯村。法定代表人王玉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如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9元,减半收取1414.5元,由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振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