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华健科技有限公司与茂名石化医院,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安华健科技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华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原为茂名石化医院)。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宫瑞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64129.40元及利息30637元(暂计至2016年3月14日)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622元、执行费182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存款16316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