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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盐城仁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仁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仁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通港路20号。法定代表人卞学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希望大道58号绿地商务城11幢113-115室。负责人周明,该支行行长。上诉人盐城仁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仁和公司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并于2016年2月29日向仁和公司寄送《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仁和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27元,如逾期未交,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仁和公司至今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盐城仁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