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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洪文虎与XXX、沈云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文虎,XXX,沈云花,李云川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文虎。委托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云花。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云川。上诉人洪文虎为与被上诉人XXX、沈云花、李云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洪文虎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文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文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洪文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