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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904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755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004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5×××90的存款人民币57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