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陈宏图、单保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陈宏图,单保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710号原告王秀珍,女,194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陈宏图,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单保英,女,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诉被告陈宏图、被告单保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秀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王秀珍负担。审判员 金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