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树太与刘银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太,刘银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徐树太,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刘银腾,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徐树太与被执行人刘银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68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徐树太已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银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5元整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或提取等额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银腾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云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定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