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金殿与赵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殿,赵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殿。被执行人赵海华。申请执行人周金殿与被执行人赵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金殿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赵海华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