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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常锦申请执行张彦涛、杨丽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锦,张彦涛,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2536号申请执行人常锦,女,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彦涛,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丽娜,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常锦申请执行张彦涛、杨丽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87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221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彦涛、杨丽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彦涛名下位于金水区鑫苑路26号22号楼1单元28层23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张彦涛、杨丽娜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