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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梁吉中与赵志伟、陈长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吉中,赵志伟,陈长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梁吉中。委托代理人张弘路,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宗坤,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伟。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鹏,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红。委托代理人苏振国,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建奎,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吉中与被告赵志伟、陈长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梁吉中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伟、陈长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梁吉中负担。审 判 长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