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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爱国申请执行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爱国,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翟爱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新,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应偿还申请人翟爱国履约保证金20万元本息、案件受理费3829元、执行费2957.44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翟爱国申请执行河南省金泰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翟爱国履约保证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