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雷必双与王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必双,王小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795号原告:雷必双。被告:王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必双与被告王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必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