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6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1刘邦阔与李新建、周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阔,李新建,周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639-1号申请执行人:刘邦阔,合肥市办事处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新建,合肥市点工程办公室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周玉红,合肥市局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刘邦阔与李新建、周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玉红名下的车牌号为皖A的汽车。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