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飞诉刘军、胡长江、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高明亮,刘军,胡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27号原告:王飞,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生,农民。被告:高明亮,男,汉族,36岁,农民。被告:刘军,男,汉族,46岁,农民。被告:胡长江,男,汉族,56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刘军、胡长江、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志 立审判员 冯伟人民陪审员徐连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艳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