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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飞诉刘军、胡长江、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高明亮,刘军,胡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27号原告:王飞,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生,农民。被告:高明亮,男,汉族,36岁,农民。被告:刘军,男,汉族,46岁,农民。被告:胡长江,男,汉族,56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刘军、胡长江、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志    立审判员 冯伟人民陪审员徐连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艳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