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一初字第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03163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告李某某,男,2016年1月22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