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娜诉被告沈阳市北方建筑防水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娜,沈阳市北方建筑防水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813号原告赵金娜。委托代理人石宝君。被告沈阳市北方建筑防水材料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娜诉被告沈阳市北方建筑防水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所有已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拍卖款中的8.7万元或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原告赵金娜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款中的8.7万元或其它等额财产;二、查封原告赵金娜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洪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