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63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潘敏敏,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