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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63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潘敏敏,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