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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69号原告谢某某,女,1966年7月,汉族,农民。被告车某某,男,1955年3月,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云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