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执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德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静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城东区曙光路68号江山美苑C1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杨成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10日内支付服务费144000元及逾期利息和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费1763元和执行费2086.44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裁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的存款155421.43元(该款含执行费2086.44元),该款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1322执263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