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发田与潘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田,潘子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31号原告:杨发田。被告:潘子凤。原告杨发田为与被告潘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7200元(已算至2015年5月2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21日,被告潘子凤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杨发田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借期壹年,利息按每月壹分贰厘计。2013.5.21廖香梅借款人:潘子凤”。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21日,此后借款本息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子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发田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4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潘子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潘子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 婧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陈月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