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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望华与邹宁维,杨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望华,邹宁维,杨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624号原告陈望华,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邹宁维,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中良,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望华与被告邹宁维、杨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望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