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春彩与杜长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彩,杜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彩,女。被执行人杜长明,男。申请人杨春彩与被执行人杜长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胡家坝营业所的个人存款12873.62元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上述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杜长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