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李海柱、山东宝缘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李海柱,山东宝缘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商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住所地:文登区龙山路19-2号。负责人:王风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孙贻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柱。被告:山东宝缘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128号39-1号。法定代表人:邢佳琪,该公司经理。被告:威海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祖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诉被告李海柱、山东宝缘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连江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