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01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燕萍与被申请人龚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萍,龚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保28号申请人李燕萍,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龚晓芬,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李燕萍与被申请人龚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燕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晓芬位于景洪市宣慰大道109﹤日月康城﹥的房屋一套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李燕萍自愿用自己所有的位于景洪市景德东路12号﹤阳光花都﹥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对被申请人龚晓芬位于景洪市宣慰大道109﹤日月康城﹥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对申请人李燕萍提供担保的位于景洪市景德东路12号﹤阳光花都﹥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保28号保全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岩 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文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