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秦治江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XX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治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XX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53号原告秦治江,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负责人刘健。被告XX斌,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治江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XX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治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治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