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国宝因与被上诉人道县上关龙江桥龙祥页岩环保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宝,道县上关龙江桥龙祥页岩环保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国宝,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被上诉人道县上关龙江桥龙祥页岩环保建材厂,道县。经营者林宝祥,男,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黄国宝因与被上诉人道县上关龙江桥龙祥页岩环保建材厂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1365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持有道劳人仲字[2015]第6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但是涉案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实际上是申请人(原告)的仲裁材料不齐备,并要求不予受理。而且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再申请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据此,裁定驳回原告黄国宝的起诉。裁定送达后,上诉人黄国宝不服一审裁定,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道法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裁定书,由道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黄宝国依法享有就其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审法院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为由,驳回黄国宝的起诉,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136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二、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 斌代理审判员 韩 丁代理审判员 滕敏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