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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召存与宋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召存,宋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737号原告张召存。被告宋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召存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丹诉讼请求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召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召存撤回对被告宋丹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冯美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