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相武、程洪胜等与朱素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相武,程洪胜,马相云,朱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财保81号申请人马相武。申请人程洪胜。申请人马相云。被申请人朱素云。申请人马相武、程洪胜、马相云与被申请人朱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素云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相武、程洪胜、马相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素云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马相武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马相武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玉平审判员 韩 宁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