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大连鑫铖铭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娟,大连鑫铖铭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娟,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大丰市。委托代理人杨少翔,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鑫铖铭业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郝学兰。委托代理人吕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秀娟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秀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秀娟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秀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王秀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征海审判员 浦 琛审判员 易苏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水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