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洪学成、刘建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洪学成,刘建猛,洪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242号原告:王爱民,农民。被告:洪学成,农民。被告:刘建猛,农民。被告:洪学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与被告洪学成、刘建猛、洪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民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洪学成、刘建猛、洪学良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洪学成、刘建猛、洪学良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连兴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