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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字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红军与马鞍山市康辉纸箱纸品有限公司、孙进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军,马鞍山市康辉纸箱纸品有限公司,孙进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字532号原告:郑红军,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务工,住。委托代理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康辉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昌斌。被告:孙进军,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军与被告马鞍山市康辉纸箱纸品有限公司、孙进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军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康辉纸箱纸品有限公司、孙进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郑红军负担。审判员  蔡善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叙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