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法执字第9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正航包装器材厂诉被执行人涿州市百旺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孟令军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正航包装器材厂,涿州市百旺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孟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法执字第988-1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正航包装器材厂法定代表人郭永光职务厂长被执行人涿州市百旺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伯宽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孟令军,住涿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4)涿法执字第9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孟令军位于涿州市东兴北街门店一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令军位于涿州市东兴北街门店(房产证号为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龙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