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一初字第332号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柴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刚代理审判员 张 峻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