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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金建明与卫青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建明,卫青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建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夏县庙村民,现住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青水,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夏县人。上诉人金建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建明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建明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建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上诉人金建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