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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x与张xx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周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xx(系申请执行人周x父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xx(系被执行人张xx父亲),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襄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其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xx在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帐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张xx在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帐号存款中104100元至申请执行人周x委托代理人周xx帐户。三、解除对担保人董xx在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帐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宝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原男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