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汉议与何以波、黄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议,何以波,黄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黄汉议。被执行人何以波。被执行人黄秋梅。黄汉议与何以波、黄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汉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请求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待计);支付律师费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2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汉议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以波、黄秋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汉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