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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杨某臣、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杨明臣,宋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00号原告:李涛,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明臣,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杨明臣、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