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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革强诉被告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革强,孙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61号原告于革强,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宇,系北京大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晶晶,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革强诉被告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革强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