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039号原告:孙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