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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039号原告:孙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