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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82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爱迎与马亚军、马权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迎,马亚军,马权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0821民初34号原告赵爱迎,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张波、蒋宇,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亚军,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马权权,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现住山西省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迎与被告马亚军、马权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亚军、马权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爱迎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爱迎撤回对被告马亚军、马权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水霞人民陪审员  解利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訾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