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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韩国兴、谢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韩国兴,谢飞,徐旺,贺金康,贺志芬,宁波市北仑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韩国兴。被执行人谢飞。被执行人徐旺。被执行人贺金康。被执行人贺志芬。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韩国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国兴、谢飞、徐旺、贺金康、贺志芬、宁波市北仑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国兴、谢飞、徐旺、贺金康、贺志芬、宁波市北仑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适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