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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顺与肖长俊借款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肖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唐顺,男,生于1985年1月25日,住湖北省硚口区。被执行人肖长俊,男,生于1975年6月4日,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唐顺为与被执行人肖长俊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武仲裁字第0001365号裁决书。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唐顺与肖长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了(2014)武仲裁字第0001365号裁决书。唐顺以肖长俊不自行履行仲裁裁决为由,向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巫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裁决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365号裁决,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肖长俊不履行,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唐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唐顺就其与肖长俊借款合同争议仲裁案件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不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万卿代理审判员  黄 鑫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