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4民初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斌与苏州给力商贸有限公司、湖州乾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斌,苏州给力商贸有限公司,湖州乾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第975号原告董斌,个体户。被告苏州给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天灵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州乾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开发区轻纺路88号。法定代表人叶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董斌与被告苏州给力商贸有限公司、湖州乾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园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给力商贸有限公司、湖州乾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斌撤回对被告苏州给力商贸有限公司、湖州乾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董斌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