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石云侠与王志华、张卫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侠,王志华,张卫军,淮安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764号原告石云侠。委托代理人马大政,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华。被告张卫军。被告淮安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云侠诉被告王志华、张卫军、淮安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云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云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云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3430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石云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凡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