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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383号原告刘彬彬,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现青冈县恒安小区e栋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xxx被告于海涛,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恒安小区e栋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彬与被告于海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彬彬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主动放弃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简易程序案件诉讼费用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立平承担。审判员 邢 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秋 微信公众号“”